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本公司与成都银行进行业务合作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作为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本公司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银行”)业务合作的议案》的相关文件,现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公司拟与关联方成都银行合作开展理财产品等金融业务,系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正常金融业务行为,其购买理财产品等金融业务的利率及服务费率均按一般商业原则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做出的,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地开展日常经营管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八次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此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公司与成都银行业务合作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育棠 肖莉萍 方炳希
2019年12月25日
(此页无正文,为《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公司
与成都银行业务合作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育棠 肖莉萍 方炳希
2019年12月25日
(此页无正文,为《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公司
与成都银行业务合作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育棠 肖莉萍 方炳希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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