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 3 号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月2日晚间,你公司披露了《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公司与衡阳市人民政府签订了《衡阳市人民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涉及金额1.5亿元;与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签订了《高血压基因检测试剂盒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涉及金额1.46亿元。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以下事项:
1.根据《框架协议》及《购销合同》确定的合同金额,公司是否需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如否,请补充说明具体理由;衡阳市人民政府向公司购买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公司是否参与相应招投标活动,是否存在信息披露滞后情形,并补充说明公司与国药湖南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原因。
2.根据《公告》,公司已完成交货。(1)请补充说明交货时间、交货主体、在完成交货后才签署相关协议是否符合正常商业逻辑,如否,请补充说明原因,并请报备交货凭证。(2)请补充说明相应的会计处理,签订《框架协议》及《购销合同》对公司2019年净利润的影响,是否存在年末突击交易情形。
3.公司与衡阳市人民政府签订《框架协议》后是否将继续签订正式协议并明确付款时间,如是,请补充说明需履行的审批或审议程序。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于1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湖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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