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董事会关于该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对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报表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本次更正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处理。
二、关于修订《2019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的相关内容,修订后的预案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审议本次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2019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钟 宇 王俊杰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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