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债权人增加签订的<债务抵偿协议>补充条款的议案》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增加上述补充条款,有利于打消债权人担心公司如司法重整失败而破产清算其债权不能恢复原状的顾虑,对于积极推动《债务抵偿协议》的顺利签订将起到积极作用,有利于公司加快推进进入司法重整程序,为公司脱困创造有利条件,同时也有利于本次债务抵减事项的相对公平、公正,补充条款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同意公司在后续签订《债务抵偿协议》时增加此补充条款,同意前期已签订的债权人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
独立董事:范自力、段宏、刘兴祥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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