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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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12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1月3日下午15:30在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回瑶工业园区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3日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3日9:15至2020年1月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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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4名,持有公司股份38,321,9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18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4名,持有公司股份88,972,0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223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参与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持有公司股份127,294,0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6417%。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27,294,052股,同意127,283,95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21%;反对10,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079%;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985,411股,反对10,10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采用非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分别取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东晓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王 婷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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