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晨科技5%以上股东徐连平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号
徐连平:
你作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晨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于2019年10月26日披露股份减持计划,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1,500,000股新晨科技股份。2019年12月27日,新晨科技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显示,你实际减持股份1,594,900股,超过减持计划94,900股,超出股数占总股本比例为0.04%,涉及交易金额147.59万元。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你发出监管函予以警示,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的相关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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