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778 股票简称:新兴铸管 公告编号:2019-82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案获得终局裁决,另一案提起上诉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和上诉人
涉案金额:
(1)406,323,051.43元
(2)90,223,677.73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预计该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
响,亦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近期,(1)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兴铸管(香
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管香港”)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此
案已宣告最终裁决。
(2)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新兴”)收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湖北国星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他 10 个被告(含黄石新兴)主张90,223,677.73元的纠纷诉讼一审判决书后,提交了上诉状。
公司获知以下涉诉信息,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新兴铸管(香港)有限公司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申请人:新兴铸管(香港)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Gold Point DeveiopmentLimited
第二被申请人:冠欣发展(香港)有限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梅伟
第四被申请人:Ruffy Investments Limited
(“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及“第四被申请人”以下简称为
“被申请人”)
2、受理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仲裁委员会”)
3、案件基本情况
该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新兴铸管(香港)有限公司于2018年底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近日,仲
裁庭如期在上海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二)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纠纷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上诉人: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新下陆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王峰
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原审原告)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
负责人:李中文,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湖北国星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杨家湾卓豹路307号
法定代表人:汪超,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及其他9个原审被告。
2、受理机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3、案件基本情况
湖北国星宜科技有限公司(买方)、黄石新兴(卖方)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
分行存在业务往来,约定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为湖北国星宜科技有限公司向
黄石新兴付款订货、货款结算提供授信融资支持。
后因各种原因导致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放出的贷款53,313,409.02元无法
收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湖北国星宜科
技有限公司及其他10个被告(含黄石新兴)。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国星宜公司向原告偿还
截至2019年10月12日所欠贷款及垫付汇票本金合计人民币53,313,409.02元,利息、
罚息及复利36,910,268.71元。以上合计90,223,677.73元,并判令被告国星宜公司自2019
年10月13日起分别按照年利率11.7%、10.4325%、18%的标准向原告偿还逾期利息、
罚息复利至全部债务还清之日止。判令被告黄石新兴就被告国星宜公司所欠原告全部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判令其余被告中的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连带
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黄石新兴已就此事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黄石新兴的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
书第二项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
(2)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费用。
5、该案涉嫌刑事犯罪,经黄石新兴举报,已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立案。
二、裁/判决情况
(一)案件一
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可转换债券本金人民币300,000,000元和截止2016年
9月16日的利息人民币102,061,232.55元,并支付以人民币300,000,000元为本金,按照
21.9%/年利率,计算从2016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第二和第三被申
请人对于上述款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申请人有权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规定对《股票质押合同》和《股票、可转换
公司债券质押合同》项下所列明的质押物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所获得的款项在
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3、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人民币300,000元以补偿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5、本案仲裁费561,037美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已与申请人等额缴纳的
仲裁预付金全部冲抵,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 561,037 美元以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
的仲裁费。
上述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后 30 日内支付完
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案件二
黄石新兴已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待开庭。
三、诉讼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预计上述两个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财务
状况、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后续将持续推进诉讼程序,根据后
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2、上诉状;
3、裁决书。
特此公告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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