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继续推进发行股份、定向可转债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及后续工作安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充分说明了延期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原因并提出了重组事项后续安排,我们同意公司相关披露程序和安排。同时,我们督促公司继续推进本次重组工作,待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以该次董事会会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重新确定股份发行价格,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披露本次交易方案等相关文件。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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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元庆 曾一龙 张 瑾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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