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哈通信: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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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签订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广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有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针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订货合同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公司本次签署订货合同所涉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不代表本所律师对交易双方完全履行订货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3.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广有公司本次签署订货合同的必备信息披露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广有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涉及的相关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订货合同签订的主体
    
    经本所律师核查,订货合同的签订方为特殊机构客户(以下简称“合同甲方”)和广有公司(乙方),合同甲方为特殊机构客户,根据军工企业对外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豁免披露客户的具体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合同甲方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广有公司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均具有签订订货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订货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一)合同签署的真实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订货合同已由合同甲方和广有公司签署。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订货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主体
    
    订货合同的签订方为合同甲方和广有公司,均具有签订订货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主体地位合法、真实、有效。
    
    2、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甲方和广有公司签署的订货合同约定,合同甲方向广有公司采购相关货物,订货合同标的额为2.24亿元人民币,订货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交付时间为2020年12月。
    
    订货合同还对质量保证、知识产权、产品交付、售后服务、保密、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纠纷处理、合同生效和终止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订货合同系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合同甲方和广有公司签署的订货合同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订货合同的签约双方均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订货合同已由合同甲方和广有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订货合同系合同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订货合同在合同甲方履行报批手续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订货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签字页另附)(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钟国才) (安 娜)
    
    经办律师:
    
    (陈志康)
    
    二○二○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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