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关于对李宗松等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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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李宗松等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李宗松,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谷晓嘉,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的配偶;
    
    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江苏新沂市经济开发区马陵山西路副168号,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城关镇九一村必康制药老厂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上海萃竹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上海市嘉定区新培路51号2幢1层101室,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
    
    周新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
    
    — 1 —
    
    经查明,李宗松、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北度”)、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必康”)、谷晓嘉、上海萃竹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萃竹”)、周新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李宗松、陕西北度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沂必康作为延安必康控股股东,于2019年2月14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分别被质权人以集中竞价方式强制平仓3,934.46万股、556.2万股、2,472.41万股,金额分别为7.03亿元、0.95亿元、4.81亿元。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李宗松、陕西北度、新沂必康作出的自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期间,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同时,李宗松作为延安必康董事长谷晓嘉的配偶,其上述部分股份减持行为发生在延安必康2019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告前十日内或2019年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新沂必康作为延安必康的控股股东,其上述部分股份减持发生在延安必康2018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或2018年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其行为构成敏感期交易;此外,新沂必康在首次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的相关规定,提前十五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上海萃竹、周新基作为延安必康持股5%以上股东,同时周新基作为延安必康董事,于2019年2月14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分别被质权人以集中竞价方式强制平仓 2,620.63万股、2,557.50万股,金额分别为4.93亿元、4.48亿元。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海萃竹、周新基作出的自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2— 2 —
    
    日期间,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同时,上海萃竹、周新基在首次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未按照
    
    《减持细则》的相关规定提前十五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李宗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1.3条、第4.1.4条的规定。
    
    陕西北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的规定。
    
    新沂必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1.3条、第4.1.4条、第4.2.21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谷晓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1.3条、第3.8.17条的规定。
    
    上海萃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周新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第11.11.1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 3 —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
    
    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李宗松、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谷晓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上海萃竹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周新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李宗松、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谷晓嘉、上海萃竹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周新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月3日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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