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管理规则
为完善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维护公司、股东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刻苦学习专业技术、管理业务知识及市场经济知识。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审慎处理公司事务,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职位、职权和内幕信息为自己谋私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所有。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准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第七条 除了《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与公司订立交易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准用公款进行个人消费;不准接受可能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后果的宴请。
第九条 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秘密及其他重大未披露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或形成表决决议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本管理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管理规则》(2009年11月)同时废止。
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1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