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事先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资料,事先了解了相关背景情况,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议了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改善公司资本结构,提高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高海军 林卓彬 赖玉珍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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