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审阅及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30名激励对象,涉及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487,858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因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涉及的未离职60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465,036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光先生、王波先生、赵永军先生、蒋超先生、赵丰先生、邹洋先生的个人履历和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我们认为前述六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条件及工作经验。
我们同意刘光先生、王波先生、赵永军先生、蒋超先生、赵丰先生、邹洋先生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金毅敦先生、国世平先生、邵世凤先生的个人履历和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我们认为前述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条件及工作经验。
我们同意金毅敦先生、国世平先生、邵世凤先生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郭全中、金毅敦、张健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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