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相关材料,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选举和更换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贤斌的履历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147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未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
本次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选举和更换的提名及审议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上述董事候选人提名。
2、关于聘任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为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允性,且适应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拟聘任西格玛会计师事务所为2019年度审计中介机构。经核查,西格玛会计师事务所信誉良好、证券执业资格完备,符合上市公司聘任审计机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聘请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聘任西格玛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中介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石晓峰 万红波 周侃仁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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