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36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质押担保及关联自然人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公司及关联自然人为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及关联交易事先认可,并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作为本次被担保对象偿债能力强,本次公司及关联自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及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关联自然人为公司提供财务支持,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有利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上述公司及关联自然人为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及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关联自然人为公司向浙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关联自然人为公司向浙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及关联交易事先认可,并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作为本次被担保对象偿债能力强,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关联自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关联自然人为公司提供财务支持,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有利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本次担保及关联交易事项是为了公司经营发展和满足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的顺利进行,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实施上述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关联自然人为公司向浙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及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变更公司向关联方借款部分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变更公司向关联方借款部分担保及关联交易事先认可,并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以全资孙公司华远嘉利持有的自有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向阿里影业提供抵押担保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担保及关联交易事项是为了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的顺利进行,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实施上述变更公司向关联方借款部分担保及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王力群、盛希泰、王超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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