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担保合同签署之日起18个月。
二、《关于为河北正定京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河北正定京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河北正定京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2,0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5年。
三、《关于为平顶山市豫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平顶山市豫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平顶山市豫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1,0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7年。
独立董事:樊康平、王月永、王凯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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