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
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高科”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新湖控股有限公司、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和信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华升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大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新疆可克达拉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黄浦投资(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仁亨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湖南嘉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9.73%的股份,并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经核查,截至本说明签署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主体(包括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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