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专项核查意见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高科”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新湖控股有限公司、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和信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华升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大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新疆可克达拉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黄浦投资(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仁亨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湖南嘉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99.7273%的股份,并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6号》)、《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2019年2月11日)的有关规定,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哈高科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与内幕知情人范围
1、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在哈高科本次停牌前六个月
2/6
(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12月26日。
2、内幕知情人范围
本次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为本次交易各方已提供的知情人名单(包括哈高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各交易对方及湘财证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直系亲属等)。
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交易各方已提供的知情人名单和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各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哈高科股票的情况
1、胡伟东序号 姓名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 交易时间
1 100 0 2019.4.23
2 胡伟东 0 100 2019.5.14
3 100 0 2019.5.31
胡伟东为湘财证券监事。就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胡伟东说明如下:
“本人在自查区间内买卖哈高科股票的行为,发生于哈高科本次重组停牌之前,当时本人尚未知悉哈高科本次重组事项。本人基于了解关联方业务、财务等情况的目的,共计买入并保留哈高科一手共100股的股票。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
2、苏咸波
3/6
序号 姓名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 交易时间
1 1,000 0 2019.9.23
2 0 1,000 2019.9.24
苏咸波
3 1,000 0 2019.10.17
4 0 1,000 2019.12.11
苏咸波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山西和信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苏咸波说明如下:
“本人于哈高科股票停牌之后知悉哈高科本次重组事项,本人在自查区间内买卖哈高科股票的行为,发生于哈高科披露本次重组预案之后,系依赖于哈高科本次重组预案等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哈高科未来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3、胡东萍序号 姓名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 交易时间
1 2,000 0 2019.9.9
2 胡东萍 0 1,000 2019.9.10
3 0 1,000 2019.9.11
胡东萍为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配偶。就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胡东萍说明如下:
“本人在自查区间内买卖哈高科股票的行为,发生于哈高科本次重组预案披露之后,本人对哈高科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不知情。本人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哈高科未来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买卖哈高科股票。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哈高科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
4、毛建华
4/6
序号 姓名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 交易时间
1 1,700 0 2019.7.10
毛建华
2 0 1,700 2019.7.11
毛建华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西安大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就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刘敏的配偶。就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毛建华说明如下:
“本人在自查区间内买卖哈高科股票,发生于哈高科本次重组停牌之后,属于本人日常炒股的行为。本人基于对股市的判断,买入并卖出哈高科股票,属于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本人系通过哈高科公告信息知悉本次重组的情况,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上述本人买卖哈高科股票不构成内幕交易。”
上述胡伟东、苏咸波、胡东萍、毛建华均承诺如下内容:
“本人承诺,直至本次重组成功实施或哈高科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不会再买卖哈高科股票。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进行股票交易。
除上述买卖情况外,在哈高科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本人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通过股票交易市场买卖哈高科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任何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5、刘敏
刘敏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西安大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的内幕知情人。刘敏在2019年7月10日前不持有哈高科股票。自2019年7月10日起开始增持哈高科股份,并在至2019年12月9日的期间,多次买卖哈高科股票。截至2019年12月26日,刘敏持有哈高科结余股票数量为1,094,200股。
就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刘敏说明并承诺如下:
“本人在自查区间内买卖哈高科股票的行为,发生于哈高科本次重组预案披露之后。本人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哈高科未来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买卖哈高科股票。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
5/6
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
本人承诺,后续买卖哈高科股票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进行股票交易。
除上述买卖情况外,在哈高科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本人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通过股票交易市场买卖哈高科股票,也不存在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任何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的情况。”
(二)机构买卖哈高科股票的情况
1、中信证券序号 账户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期末持有(股) 交易时间
(股) (股)
中信证券自营业务股
1 票账户 7,440,900 6,817,400 664,000 2018.12.17–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业 2019.12.26
2 务股票账户 7,400 7,400 0
中信证券说明如下:“公司在上述期间买卖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为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根据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规定,该类自营业务账户可以不受到限制清单的限制,上述账户已经批准成为自营业务限制清单豁免账户。”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票交易查询信息,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上述相关机构和个人的承诺及访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方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哈高科股票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6/6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
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何声焘 彭强 汤宁
项目协办人:
姚召五 盖鑫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