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48 证券简称:合康新能 编号:2019-085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2019年12月31日(星期二)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二路3号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叶进吾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并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共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82,198,4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3280%。其中,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82,198,452股,占公司总股本25.328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股东共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未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2,198,45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282,198,452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2,198,45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282,198,452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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