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创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12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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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12月修订草案)第一条 宗旨
    
    为健全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督机制,明
    
    确监事会的权限和议事规程,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严格依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履行职责,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独立行使
    
    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的组成和产生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中包括股东代表
    
    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
    
    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
    
    事。
    
    第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可在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
    
    务所独立审计公司财务状况;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向股东大会提出罢免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
    
    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
    
    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或
    
    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向全体监事
    
    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证券事务部应当说明监事
    
    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
    
    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向监
    
    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证券事务部或者监事会主席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证券事
    
    务部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证券事务部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第九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不能随通知寄送的会议文件,应在
    
    通知中说明,并在会议召开前,将文件发给各位监事。非专人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监事应予协助配合,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会议内容和议题;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会议通知发出的日期;
    
    (八)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九)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十)其他事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
    
    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并附上新议案的有关内容
    
    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
    
    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按召开方式分为现场和非现场会议。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基本形式;在充分保障监事知情和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除审议年度报告和重要机密议案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外,其它议案可根据具体情况,经监事会主席(主持人)同意,采取
    
    通讯表决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
    
    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证券事务部。监事不应
    
    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四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
    
    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
    
    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通过其
    
    他职工民主方式)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会议的出席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向监事会
    
    请假并说明原因。同时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对相关议案和议题,形
    
    成本人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说明;
    
    (四)委托人签字并注明日期等。
    
    委托其他监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
    
    进行专门授权。受托监事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
    
    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出席会议的监事因故中途退席时,应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原因并请假。
    
    对尚未表决议案的表决意向,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行使。如不书
    
    面委托视同弃权。
    
    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监事不得在未说明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
    
    下全权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二)监事不得接受授权不明确的委托,除非会议对相关议案不作
    
    会议决议;
    
    (三)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2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
    
    经接受2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
    
    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表决和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方式进行。
    
    以非现场方式(包括电子邮件、邮寄邮件或传真、电话或视频等)召
    
    开的监事会会议,按以下方式计算表决结果:
    
    (1)在电话(视频)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以现场线上表决计算
    
    表决结果,必要时,聘请律师在场见证,逐一确认,计算与会人数和
    
    表决意向票数。会议结束后与会监事应提交书面确认函。
    
    (2)以邮寄邮件、传真等方式召开的会议,参加表决的监事应在规
    
    定期限内将书面表决意向结果传送或传真至证券事务部指定人员接
    
    收。
    
    监事在会议规定表决时限后表决的结果视为无效,不予统计。
    
    (3)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应在
    
    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
    
    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会议不对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临时议案进行表决。列入会议议程
    
    需要表决的议案或决议草案,在表决前的审议中,如多数监事对议案
    
    内容或决议草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对议案或表决草案进行修改后再进
    
    行表决。
    
    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时,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应现场记录监事的表决
    
    结果,并按法定程序进行统计,记录在案。
    
    监事会作出的决定或形成的决议,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不损害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所决定的事项不得超出《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授予的监事会的职权范围。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八条 会议记录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有详细会议记
    
    录,并可视需要进行全程录像、录音和文字记述。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
    
    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监事签字
    
    监事会会议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召开,对会议做出的各项决议,均需由
    
    投同意票的监事在决议上签名确认。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会议,
    
    每位监事应在表决意向表上签名后,先把书面表决意向表传真(原件
    
    另寄)至证券事务部。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存档保存。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
    
    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
    
    容。
    
    第二十条 决议的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
    
    理。
    
    第二十一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
    
    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
    
    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
    
    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公司法》、本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议
    
    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除特别说明外,本规则中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于”、
    
    “低于”不含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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