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实科技”或“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之控股子公司辽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邮电”)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授信,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期限一年;拟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授信,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期限一年。公司拟决定对上述授信提供担保。
辽宁邮电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其持续发展,将为公司经营带来积极影响。
公司提供担保将有利于上述事项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辽宁邮电目前财务状况稳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经营情况良好,具备偿还负债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
辽宁邮电本次申请银行授信及相关担保的行为符合实际经营需求,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等要求。
我们同意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毛 群 黄 磊 刘志忠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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