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新材: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9年12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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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和授权,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募集资金说明书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还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
    
    第九条 为了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项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须严格按照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应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本办法及其它关于资金使用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九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第四章 超募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超募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十四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三)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包括财务性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四)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示同意。
    
    第二十六条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披露内容应当包括:
    
    (一)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帐时间、金额、超募金额、超募资金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超募资金使用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超募资金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逐项说明计划投入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包括公司流动资金短缺的原因,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节约的财务费用,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详细计划及时间安排(如适用);
    
    (四)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程序及表决结果;
    
    (五)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六)该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说明(如适用);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之前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
    
    (三)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董事会关于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必要性的专项说明(如适用);
    
    (五)股东大会通知(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除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外,公司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30%的,应事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此外,还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
    
    (三)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实现保本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四)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五)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满足保本要求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三十条 超募资金拟实际投入项目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所列项目发生变化,或单个项目拟实际投入金额与计划金额差异超过50%的,应当按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告,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年度专项报告、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报告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跟踪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年度内超募资金各投入项目的实际使用金额、收益情况;
    
    (二)年度内超募资金各投入项目的实际使用金额与计划使用进度的差异情况;
    
    (三)超募资金累计使用金额;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三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不应变更,如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因市场等因素导致项目投资环境及条件发生变化,预计项目实施后与预期收益相差较大、收益期过长,或者因其他重大原因而确需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应就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九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单个项目或者全部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资金的30%或者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照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四十二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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