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
解锁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事项: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及《实施考核办法》规定的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况,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解锁的8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锁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解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8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锁期95.4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锁。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页)(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运国 王咏梅 谢家伟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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