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王志强先生、刘云先生、冀志斌先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关于与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政府及其下属平台公司四子王旗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四子王旗国源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促进四子王旗地区的发展,并有利于公司在该地区开展经营、投资等活动,未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被资助对象系四子王旗国源投资有限公司系国有独资企业(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政府全额出资),风险可控;董事会在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故我们同意本次战略协议签订及向国源投资提供1,000万元的财务资助。
独立董事:王志强、刘云、冀志斌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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