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独立意见
2019年12月27日,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就该使用募集资金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能够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2)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3)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4)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5)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可行的,有利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不超过1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4次会议独立董事
关于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阎孟昆 刘艳森 周静尧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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