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环药业: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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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513 证券简称:联环药业 公告编号:2019-052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江苏联环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扬州市普林斯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公司向扬州市普林斯化工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醋酸去氢表雄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该事项。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属日常关联交易,定价执行市场价格,遵循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公司的生产需要,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扬州市普林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林斯”)于2019年12月27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公司向普林斯采购原材料醋酸去氢表雄酮,采购单价1400元/公斤,采购数量6000公斤,合同金额840万元(含税)。
    
    2019年12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扬州市普林斯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的议案》。
    
    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与普林斯的交易为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次交易(包含本次交易),公司在过去12个月与普林斯累计发生交易金额为10,825,000.00元。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扬州市普林斯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和平
    
    注册资本:1666.6667万元
    
    住所:高邮市郭集乡码头庄
    
    经营范围:1,3-二氯丙烷、3-氯-1-丙醇、盐酸制造、销售,1,3-丙二醇单甲醚、3-氯丙基甲基醚、4-氯丁基甲基醚、6-氯-1-己醇、1-氯-2-丙氧基乙烷、1-氯-2-甲氧基乙烷、氯代十二烷、1-氯辛烷、二氯三乙醚、2-氯乙氧基乙醇、氯代十四烷、1-氯-2-苯氧基乙烷、4-氯-1-丁醇、3-苄氧基-1-丙醇、溴乙基甲基醚、N-(3-氯丙基)吗啉、N-(2-羟乙基)吗啉、N-(2-羟乙基)哌啶、2-(2-二乙氨基乙氧基)乙醇、1,1-二甲氧基-2-(2-甲氧基乙氧基)乙烷、N-(3-苄氧基丙基)-5-溴吲哚啉、二甘醇、三甘醇制造、销售,二氧六环、1,1-二甲氧基-2-氯乙烷、氨基乙醛缩二甲醇、甲胺基乙醛缩二甲醇、N,N-二甲基甲酰胺缩二甲醇、3,4-二氢吡喃,3-甲氧基丁基醋酸脂、3-溴丙基甲基醚、3,4-二氢-7-甲氧基-4-氧化喹唑啉-6醇乙酸酯、2-胺基-N-(2-氯-甲基苯基)噻唑-5-甲酰胺、1-苯基环戊酸、3-二乙胺基-1-丙醇、4,4-二甲氧基三苯甲基氯,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普林斯2018年度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12146.07万元、净资产5256.95万元、营业收入6512.01万元、净利润493.33万元。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供方:扬州市普林斯化工有限公司
    
    需方: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名称:醋酸去氢表雄酮
    
    采购单价:1400元/公斤
    
    采购数量:6000公斤
    
    合同金额:840万元人民币(含税)
    
    交货期:分批按需方通知发货
    
    结算方式:承兑汇票
    
    (二)定价政策
    
    双方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合同遵循公允、合理的市场化定价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交易价格,在相关具体合同中明确。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是由于公司生产的需要而发生,遵循了一般商业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充分体现了公平、自愿的交易原则。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并未构成不利影响或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夏春来、吴文格、钱振华、潘和平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联环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联环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有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联环药业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2、联环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联环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联环药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关联交易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5、联环药业与普林斯《产品购销合同》。
    
    特此公告。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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