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通过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阅,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岗位职责的要求。
2、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同意提名邓乃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福建省联标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销售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签订销售框架协议,符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业务开展,是合理的、必要的。交易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郑新芝 许萍 王志强 林金堂 肖阳 王敏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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