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82 证券简称:朗新科技 公告编号:2019-140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下午15:00-16:00召开;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2019年12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12 月 27 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上午09:15开始,至2019年12月27日下午15:00结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 8 号院北辰时代大厦 1801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长军主持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人员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3,766,94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1.134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89,378,30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2.5392%。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20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33,145,24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3.673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8,888,38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2.776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徐长军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 选举徐长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1,580,41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170%;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819,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79%。
1.02 选举张明平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1,580,41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170%;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819,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79%。
1.03 选举郑新标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1,580,41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170%;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819,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79%。
1.04 选举彭知平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1,580,41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170%;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819,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79%。
1.05 选举倪行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1,580,41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170%;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819,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79%。
2、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 选举林中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1,648,81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328%;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888,3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2.02 选举赵国栋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1,648,81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328%;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888,3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2.03 选举林乐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1,648,81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328%;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888,3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3、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 选举黄利洲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1,580,41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170%;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819,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79%。
3.02 选举戴清林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1,648,81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328%;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888,3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拟定第三届董事会成员报酬及津贴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33,145,243股。其中:同意433,145,24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8,888,383股。其中:同意18,888,3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33,145,243股。其中:同意433,145,24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8,888,383股。其中:同意18,888,3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33,145,243股。其中:同意433,145,24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8,888,383股。其中:同意18,888,3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五、备查文件
(1)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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