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会【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职责相应的任职条件,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专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陈丽娜女士为公司高级副总裁,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为止。陈丽娜女士同时兼任公司财务总监。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赵怀亮:
LI YIFAN(李轶梵):
麻志明: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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