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邦科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8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中世律所联盟 / 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 ALB中国律所规模20强
    
    山东众成清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7号楼(京西科技金融大厦)6层
    
    电话:010-68880016,传真:010-68882187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中世律所联盟 / 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 ALB中国律所规模20强
    
    山东众成清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众成清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邦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百邦科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百邦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百邦科技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
    
    1 /7
    
    中世律所联盟 / 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 ALB中国律所规模20强
    
    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百邦科技本次股
    
    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百邦科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百邦科技董事会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19年12月1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充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百邦科技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百邦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提案的提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 /7
    
    中世律所联盟 / 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 ALB中国律所规模20强
    
    百邦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27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方恒国际中心C座19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铁峰先生主持。
    
    百邦科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百邦科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百邦科技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15日通知股东,百邦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百邦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证明资料、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股份50,368,140股,占百邦科技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8.5749%。经查验,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 /7
    
    中世律所联盟 / 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 ALB中国律所规模20强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百邦科技核查确认,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0名,代表股份0股,占百邦科技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综上,百邦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6名,合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368,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8.5749%。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百邦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出席百邦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议
    
    4 /7
    
    中世律所联盟 / 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 ALB中国律所规模20强
    
    通知所列出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百邦科技推举了
    
    股东代表李岩、唐浩进行计票、监票工作,并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当场清点、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百邦科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百邦科技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百邦科技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50,368,1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二)审议《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5 /7
    
    中世律所联盟 / 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 ALB中国律所规模20强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50,368,1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百邦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6 /7
    
    中世律所联盟 / 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 ALB中国律所规模20强
    
    (本页无正文内容,为《山东众成清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百华
    
    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章页)
    
    山东众成清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签字):
    
    董一鸣
    
    经办律师(签字)
    
    刘洪备
    
    经办律师(签字)
    
    陈 军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7 /7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百邦科技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