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大爆破: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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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地 址:中国 广州 天河区兴民路222号天盈广场东塔45楼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KINGPOUND LAW FIRM
    
    致: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司”)委托,指派闫涛律师、李久禄律师(下统称“本所律师”)对贵司召开的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本次股东大会及相关文件作了核查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声明
    
    (一)本所律师作出本见证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和信息均真实、完整和准确。所有足以影响本见证法律意见书的文件和信息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不存在隐瞒、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二)本所律师对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核查和见证,不对股东大会议案内容发表意见;贵司及贵司股东应当对股东大会议案独立决策。
    
    (三)本所律师同意贵司将本见证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12月11日,贵司第四届董事会召开2019年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9年12月12日,贵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兴民路222号天盈广场东塔45楼(510623) 第2页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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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
    
    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2019年12
    
    月14日,贵司发布了《关于对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提
    
    案序号进行更正的公告》。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人员及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并
    
    充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议案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27日15:00在贵司会议室按期召开,并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的交易时间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和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3,242,3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2990%。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30,9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872%。
    
    参会股东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778,2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30,9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872%。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司第四届董事会,为《公司法》和《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兴民路222号天盈广场东塔45楼(510623) 第3页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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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章程》确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主体。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聘请2019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4.选举非独立董事:(累积投票制)
    
    4.01选举郑炳旭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4.02选举王永庆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4.03选举方健宁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4.04选举潘源舟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4.05选举巫韬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4.06选举郑明钗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5.选举独立董事:(累积投票制)
    
    5.01选举邱冠周先生为独立董事;
    
    5.02选举吴宝林先生为独立董事;
    
    5.03选举谢青先生为独立董事;
    
    6.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6.01选举林洁女士为监事;
    
    6.02选举马英华女士为监事。
    
    上述提案的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未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查验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已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予以披露,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兴民路222号天盈广场东塔45楼(510623) 第4页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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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现场会议表决票经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股数和表决结果。贵司合并统计了表决结果。
    
    经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5,272,3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08,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4%;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5,272,3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08,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4%;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00关于聘请2019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5,272,3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兴民路222号天盈广场东塔45楼(510623) 第5页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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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08,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4%;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4.00选举非独立董事(累积投票制)
    
    4.01选举郑炳旭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同意 股份数:315,201,515 股,其中中小 股东同意 股份数:2,737,410股。
    
    表决结果:通过。
    
    4.02选举王永庆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同意 股份数:315,201,515 股,其中中小 股东同意 股份数:2,737,410股。
    
    表决结果:通过。
    
    4.03选举方健宁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同意 股份数:315,201,515 股,其中中小 股东同意 股份数:2,737,410股。
    
    表决结果:通过。
    
    4.04选举潘源舟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同意 股份数:315,201,515 股,其中中小 股东同意 股份数:2,737,410股
    
    表决结果:通过。
    
    4.05选举巫韬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同意 股份数:315,201,515 股,其中中小 股东同意 股份数:2,737,410股
    
    表决结果:通过。
    
    4.06选举郑明钗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同意 股份数:315,201,515 股,其中中小 股东同意 股份数:2,737,410股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兴民路222号天盈广场东塔45楼(510623) 第6页共9页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KINGPOUND LAW FIRM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5.00选举独立董事(累积投票制)
    
    5.01选举邱冠周先生为独立董事
    
    同意 股份数:315,272,315 股,其中中小 股东同意 股份数:2,808,210股。
    
    表决结果:通过。
    
    5.02选举吴宝林先生为独立董事
    
    同意 股份数:315,272,314 股,其中中小 股东同意 股份数:2,808,209股。
    
    表决结果:通过。
    
    5.03选举谢青先生为独立董事
    
    同意 股份数:315,272,314 股,其中中小 股东同意 股份数:2,808,209股。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6.00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6.01选举林洁女士为监事
    
    同意 股份数:315,272,315 股,其中中小 股东同意 股份数:2,808,210股。
    
    表决结果:通过。
    
    6.02选举马英华女士为监事
    
    同意 股份数:315,201,515 股,其中中小 股东同意 股份数:2,737,410股。
    
    表决结果:通过。
    
    经见证表决过程和核验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总体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兴民路222号天盈广场东塔45楼(510623) 第7页共9页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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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兴民路222号天盈广场东塔45楼(510623) 第8页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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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李 纲
    
    经办律师:闫 涛
    
    李久?
    
    2019年12月27日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兴民路222号天盈广场东塔45楼(510623) 第9页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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