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了解并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并针对本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方及部分管理人员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该项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价格公允,程序合法,未有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王召明、焦果珊、徐永丽、高俊刚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我们对公司关于关联方及部分管理人员向子公司增资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振华_________________
颉茂华__________________
李锦霞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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