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9-094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并于2019年12月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并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19年6月5日—2019年12月5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在公司发布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2、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除38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外,其余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前述38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自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 自查期间累计卖出公司
股票数量(股) 股票数量(股)
1 韩国玉 2300 2300
2 宋登峰 5000 0
3 王凯 110400 110400
4 赵国文 4000 0
5 毛广新 2500 1800
6 王占彬 500 0
7 马文博 7100 2000
8 历锐 96300 16300
9 王金财 2000 0
10 杨怀海 27800 21300
11 李晓东(511X) 11300 4100
12 张成涛 7900 0
13 宿亚楼 5800 0
14 张国强 1200 0
15 王梓旭 200 0
16 王慧军 7500 8300
17 崔成 2000 2000
18 王扬 39700 26500
19 郑伟 5400 0
20 张伟浩 36500 21100
21 邹德宝 71100 44200
22 姜云波 4000 0
23 高建国 8200 0
24 于金雷 28700 28700
25 别林 18000 11500
26 赵志刚 10000 0
27 崔鹏 4100 0
28 郝奉孝 4500 4500
29 安红杰 0 3000
30 王立名 5500 1000
31 姜巍 0 100
32 李兴波 2000 0
33 刘晶 400 200
34 冯志华 42400 0
35 刘文东 51900 44000
36 张继刚 1600 3000
37 于永信 2100 0
38 黄滨滨 100 100
经公司核查,并根据前述38名激励对象分别出具的《关于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及承诺》,前述 38 名激励对象在买卖公司股票时,未曾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的公告日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实施时间、激励对象范围等,未曾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的公告日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本人成为/拟成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相关内幕信息,其在核查期间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做出的决定,并不知悉任何与本次股权激励有关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自查结论
综上,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有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3、《关于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情况说明和承诺》。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2 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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