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华仪 编号:临2019-097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 涉案的金额: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5,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贷款提前到期赔偿金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公司收到的判决书为一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73),在自查中发现存在违规担保、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等情况,其中:公司为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集团”)向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万向信托”)申请的1.5亿元金融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系违规担保,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公司亦未予以追认。
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发布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76),披露了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的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其中:公司为万向信托股份公司的担保事项已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相关案件已于2019年9月12日开庭审理。
二、进展情况
2019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1、被告华仪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万向信托贷款本金150,000,000元,支付利息35,548,972.61元,罚息158,400元,复利484,505.59元,贷款提前到期赔偿金132,433.34元。
2、被告华仪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万向信托律师费
300,000元和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93,395.77元;
3、原告万向信托有权对被告华仪集团持有的1,869万股“华仪电气”股票
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全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4、原告万向信托有权对被告河南华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抵押房屋进行折
价或者拍卖、变价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全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河
南华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华仪集团追偿;
5、被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陈道荣、赵爱娥各自对华仪集团上述第一、
二项债务向万向信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陈道荣、赵爱
娥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华仪集团追偿;
6、驳回原告万向信托的其他诉讼请求;
7、案件受理费976,2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81,225元,由原
告万向信托负担1,225元,由被告华仪集团、河南华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华仪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陈道荣、赵爱娥负担98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
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诉讼标的预交,在
接到交费通知书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二审上诉情况
公司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2130号)一审判决不服,将在规定期限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鉴于公司收到的判决书为一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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