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监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关于以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拟以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为自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2月27日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3次会议关于公
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孙平飞 胡伯惠 俞国军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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