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
一、关于公司应收款项核销的独立意见
1. 公司本次应收款项核销是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2. 本次核销依据充分,能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涉及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3. 公司本次应收款项核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 我们同意对公司应收款项予以核销。
二、关于2020年度租赁关联公司资产的独立意见
1. 公司向重庆长寿钢铁有限公司租赁生产设备设施等资产,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且交易是根据公开、公平、公允原则定价的,交易结算方式和时间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2. 本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租赁关联公司资产。
三、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1.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下称“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至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助于建立和完善公司劳动者和所有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绑定核心员工,协同管理团队、核心骨干人员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和股东价值提升。
3.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持股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 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5. 我们同意公司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四、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 本次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经核查,刘建荣先生、邹安先生和谢超先生的专业知识、技能、管理经验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且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未发现有不得担任相关职务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3. 我们同意聘请刘建荣先生任公司总经理,聘请邹安先生、谢超先生任公司副总经理。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辛清泉、徐以祥、王振华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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