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与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与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的条款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9]006557 号),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
金,经过公司必要的审批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以及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2,041.28万元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
(以下为本意见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为《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罗妙成:
张 梅:
温长煌: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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