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任职资格
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技能、管理经验等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我们认为被聘人员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
二、聘任程序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常明松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刘胜利先生、张毅先生、楚栋庭先生、刘畅先生、孙正元先生、关金山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徐文亮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杨冬玲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杜海波 杨玲霞 陈铁军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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