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亚德: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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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296 证券简称:利亚德 公告编号:2019-129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2019年12月27日,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27日下午3:00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北正红旗西街9号公司会议室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军先生
    
    8、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3人,代表股份962,822,4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8635%。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数为906,259,8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639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数为56,562,6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244%。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61,210,9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0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648,3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82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56,562,6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244%。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962,822,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61,210,9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结果为:962,170,0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2%;反对389,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5%;弃权262,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60,558,5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42%;反对389,7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368%;弃权262,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9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962,170,0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2%;反对389,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5%;弃权262,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60,558,5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42%;反对389,7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368%;弃权262,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9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及贷款并由关联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94,254,5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05%;反对2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60,997,9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20%;反对2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李军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包括以下子议案:
    
    本议案以累计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李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961,982,4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60,370,9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277%,本议案获得通过。
    
    (2)选举李楠楠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961,769,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60,157,9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797%,本议案获得通过。
    
    (3)选举浮婵妮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961,769,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60,157,9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79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包括以下子议案;
    
    本议案以累计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王晋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961,978,9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60,367,4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220%,本议案获得通过。
    
    (2)选举叶金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962,191,9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60,580,4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7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包括以下子议案:
    
    本议案以累计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白建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961,326,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9,715,0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562%,本议案获得通过。
    
    (2)选举王加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962,137,0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60,525,5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562%,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尉建锋律师和钱俊婷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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