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151号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你公司原控股股东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筑华”)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你公司44,59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28%)转让给嘉兴天堂硅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天堂硅谷”),海南筑华的一致行动人海南永昌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永昌和”)拟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将海南永昌和所持有的欣龙控股5,170,81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96%)转让给嘉兴天堂硅谷,同时海南筑华将其所持有的欣龙控股45,508,591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45%)的表决权委托给嘉兴天堂硅谷;上述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完成后,嘉兴天堂硅谷将成为你公司单一拥有表决权份额最大的股东,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变更为王林江、李国祥;同时,根据《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内容,海南筑华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对你公司进行增持或继续减持的可能。
对此,我部表示关注,请你公司:
1.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补充披露财务顾问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披露内容出具的核查意见;
2.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第十九条的规定,补充披露王林江、李国祥的基本情况,并核实上述收购人是否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述情形,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3.请海南筑华、嘉兴天堂硅谷具体说明上述委托表决权的原因、目的和合理性,并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说明海南筑华、海南永昌和嘉兴天堂硅谷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如是,请对相关信息披露内容进行更正,并补充说明一致行动成员中的主导人及认定依据、你公司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4.请说明在海南筑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嘉兴天堂硅谷都有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你公司股份的计划安排下,你公司是否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如是,请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请相关股东具体说明其就稳固控制权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5.补充说明委托表决权对应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力受限情形,是否存在因强制平仓或强制执行等被强制减持的风险,如是,请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同时,说明海南筑华对委托表决权对应股份的后续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存在解除表决权的安排或股份减持的计划,如存在或出现相关股份被动减持情况下,请说明相关减持行为是否将导致嘉兴天堂硅谷相关行为不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如不存在,请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相关内容进行更正,并请海南筑华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四章第五节的规定,就未来十二个月内不减持股份的行为作出公开、可行的承诺。
请你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回复我部,并提交股东的书面说明等附件;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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