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胡彪
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76号
胡彪:
你作为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芯科技”)监事,截止2019年12月15日持有振芯科技股票69.20万股,占振芯科技总股本的0.12%。2019年12月16日,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实际减持振芯科技股份17.30万股,占振芯科技总股本的0.03%,减持金额约为157万元。你于2019年12月16日晚间通过振芯科技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监事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你未在减持振芯科技股份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监事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2月26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