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瑞医疗: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12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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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战略发展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日常工作联络和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组织筹备等。
    
    第二章 成员及召集人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委员”)为3-5人,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至少1人为独立董事。
    
    第六条 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人,负责主持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经董事会批准产生,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八条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内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开展公司战略问题的研究,就发展战略、产品战略、技术与创新战略、投资战略等问题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和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管理层或项目建议人提出的投资项目进行初审,并批准立项,并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完成后提交董事会研究;
    
    (五)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就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检查、分析公司重大战略项目的实施情况;
    
    (二)对公司长远规划、重大项目投资的分析和评价;
    
    (三)董事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发展委员会备案;(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管理层或项目建议人的提案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送达全体委员。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的,可以不受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其他委员召集或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应不少于5年。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决议应书面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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