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3 证券简称:聚光科技 公告编号:2019-057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监事会于2019年12月20日以电子邮件、书面传真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召开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19年12月2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3人,实际参加表决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监事会以通讯方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6,000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 3,000 万元)用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2.00元/股(含 22.00 元/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具体方案逐项表决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董事会根据2018年12月18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实施回购股份事宜的议案》,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则的要求,决定拟以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6,000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3,000万元),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予以注销。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符合《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即: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四、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近期公司股价走势,公司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22.00元/股(含22.00元/股)。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启动后视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在本次回购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完成前,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配股、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董事会将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五、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6,000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3,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2.00元/股的条件下,预计本次回购股份约为136.36万股至272.73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30%至0.6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配股、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董事会将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及回购股份数量。
六、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6,000万元),本次回购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3,00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七、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管理层将根据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八、回购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相关决议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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