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黄金:关于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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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1069 证券简称:西部黄金 公告编号:临2019-053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二。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该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同时,该诉讼的事项,控股股东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有色”)在《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部黄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已作出承诺:“如果西部黄金因《四方协议》引发任何纠纷及损失,新疆有色同意承担因此给西部黄金造成的全部损失。”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年4月7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及应诉通知书、原告Terrawest Minerals Inc.(特拉维斯特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诉本公司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本公司将作为第二被告参与诉
    
    讼。详见公司2017年4月11日披露的《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7-016)。
    
    2017年5月17日,由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未开庭审理。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传票,本案将于8月9日开庭审理,本公司将作为第二被告参与诉讼。详见公司2017年7月27日披露的《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3)。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Terrawest Minerals Inc.(特拉维斯特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西部黄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金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三:新疆云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龙矿业”)
    
    (二)起诉理由
    
    2006年4月14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关于齐依求Ⅱ金矿区采矿证范围内进行勘查和开发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协议约定如下内容:被告二在齐依求Ⅱ金矿区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将继续延续该采矿许可证,保持采矿证合法有效;在齐依求Ⅱ金矿区采矿证范围内新增探明的储量,原告占70%,三被告占30%。原告认为,被告擅自终止合作,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新疆有色、西部黄金、云龙矿业继续履行2006年4月14日签订的“关于齐依求Ⅱ金矿区采矿证范围内进行勘查和开发的框架协议”;
    
    2.判令西部黄金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4000万元整;
    
    3.判令新疆有色、云龙矿业在被告西部黄金承担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7)新民初9号”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就本次诉讼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四方协议》合法有效,但该合同目的实现的前提条件均未按约完成,《四方协议》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四方协议》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可能性,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四方协议》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二)原告主张4000万元人民币损失的依据是案涉矿区新增储量15吨黄金价值的70%的估算。但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在案涉矿区采矿范围内有新增探明储量的事实,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新增探明储量的品类及具体储量,故原告该项诉讼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三)被告二西部黄金不应赔偿原告损失,故有色集团、云龙矿业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况且,有色集团、云龙矿业与原告、西部黄金之间无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合同约定,故原告对其主张的损失要求有色集团、云龙矿业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特拉维斯特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一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Terrawest Minerals Inc(特拉维斯特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1,800元(Terrawest Minerals Inc特拉维斯特矿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Terrawest Minerals Inc(特拉维斯特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Terrawest Minerals Inc(特拉维斯特矿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被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新疆云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该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同时,该诉讼的事项,控股股东新疆有色在《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已作出承诺:“如果西部黄金因《四方协议》引发任何纠纷及损失,新疆有色同意承担因此给西部黄金造成的全部损失。”公司将及时跟踪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5日
    
    ?报备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新民初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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