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295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闽05民终5039号
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12月24日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签发的(2019)闽 05民终5039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泉州中院就冠福股份与被上诉人王旭辉(原审原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以下简称“同孚实业”)、石宇华(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终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年4月13日,王旭辉与同孚实业签署《青岛联合信用资产交易中心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认购协议》,并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同孚实业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1,000,000.00元,同孚实业向王旭辉出具《认购确认书》,确认王旭辉认购成功“同孚实业 2018 年资产支持计划(第四期)”产品,认购金额1,000,000.00元,认购期限6个月,起息日是2018年4月13日,兑付日为2018年10月13日,预期年化收益率为8.30%,付息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冠福股份出具《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担保函》,为“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的投资者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因同孚实业发行的“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产品逾期未偿还,经催要无果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故王旭辉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化法院”)提起诉讼,德化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5月30日对本次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因不服德化法院作出的(2019)闽0526民初4134号《民事判决书》,特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诉,泉州中院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本次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2019年7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1)、《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判决书><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3)。
二、本次诉讼的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同孚实业无需对王旭辉的债务自2018年4月13日起支付利息且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债务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旭辉承担。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泉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106.00元,由冠福股份负担(多预交的204.00元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为终审判决结果,并依法生效,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
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
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时,如同孚实业无力偿还债务,且石宇华未履行担保义
务,公司若被执行承担偿还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
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经核实属于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范畴的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并与部份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
3、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已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了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已对控股股东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进行冻结。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公司将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8)闽0526民初4134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法律文书;
2、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终503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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