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冠福:关于收到(2019)渝民终158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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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294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渝民终1581号案件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12月24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高院”)签发的(2019)渝民终1581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重庆高院就上诉人冠福股份(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海尔小贷”、原审原告)、上海五天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天供应链”、原审被告)、林文昌(原审被告)、林文智(原审被告)、林文洪(原审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终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7年9月,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名义和五天供应链作为共同借款人与重庆海尔小贷签订《公司额度借款合同》,约定:重庆海尔小贷向冠福股份、五天供应链提供借款40,000,000.00元,用于经营性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00%,借款划入五天供应链指定银行账户。2017年9月,重庆海尔小贷与林文昌、林文智、林文洪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冠福股份、五天供应链的上述借款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两年。借款合同签订后,重庆海尔小贷依照合同约定向冠福股份、五天供应链指定的银行账发放借款40,000,0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因冠福股份、五天供应链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林文昌、林文智、林文洪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重庆海尔小贷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提起诉讼,重庆五中院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19年7月19日对本次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冠福股份因不服重庆五中院作出的(2019)渝05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特向重庆高院提起上诉,重庆高院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本次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9日、2019年8月3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9)渝05民初2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7)、《关于收到(2019)渝05民初2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90)。
    
    二、本次诉讼的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第一、二、三项,改判驳回重庆海尔小贷对冠福股份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重庆海尔小贷承担。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重庆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1,800.00元,由冠福股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为终审判决结果,并依法生效,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 年对控股股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经核实属于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范畴的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并与部份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
    
    3、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已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了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已对控股股东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进行冻结。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公司将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2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民终158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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