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19-257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8月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荣成市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57),于2019年9月1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荣成市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79),于2019年9月20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荣成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3),于2019年10月2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及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00),于2019年12月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48),上述公告中所提及的与荣成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成国资”)的诉讼,于近日收到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鲁10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
康得新于2019年5月20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七)》(公告编号:2019-103),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报告中所提及的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银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鲁10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荣成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荣成国资上诉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52,000,00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
荣成国资提出截止本诉状签署之日,被告仍未向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碳谷)返还22亿元增资款及利息,也未向荣成国资支付赔偿金。
威海市中院认为,原告未提交实际损失的证据,其诉讼请求中的损失数额是二被告抽逃的资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所计算的利息,并非原告作为康得碳谷的股东基于增加注册资本合同而产生的损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四)、《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荣成国资与康得集团、康得新支付赔偿金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荣成国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1,80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6,800.00元,由荣成国资负担。
二、(2019)京04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信”)
被告:康得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得复材”)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恒丰银行与康得集团、康得新、中安信、康得复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康得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恒丰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7,285,777.78元、罚息、复利(罚息:以贷款本金400,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52%计算;复利:以利息6,835,111.1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按年利率13.52%计算;以利息450,666.67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按年利率13.52%计算)、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0.00元;
2、恒丰银行在本判决书第一项债权范围内,有权以康得集团提供质押的票号为0010006127650537商业承兑汇票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3、驳回恒丰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9,868.00元,由康得集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19)鲁10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
院驳回了荣成国资的诉讼请求,公司不会因本次判决而承受任何损失。公司将根
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019)京04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0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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