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商: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19年12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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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19年12月23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和管理治理机制,提高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的规范性,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监督、协调等职能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审计、年报资料编制和披露过程中负有勤勉尽责义务,应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公司年度报告各项工作进程的监督,以及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情况;
    
    (三)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事前审阅,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初步审计的事后沟通;
    
    (四)负责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度报告的及时披露;
    
    (五)负责对年度报告中需独立董事审核的事项发表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负责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向独立董事介绍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等日常沟通工作,并负责对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向董事会进行及时汇报。
    
    第六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内,公司应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对公司生产区域的实地考察,并指定专人做好书面记录,记录人、陪同人和独立董事均需签字确认。
    
    第七条 公司应合理安排并确定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公司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并将上述情况计入工作笔录。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总裁、财务总监或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前,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湖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年度报告中凡涉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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