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2 证券简称:哈空调 编号:临2019-046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约20,550.72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哈空调”)因与南湖路厂区资产受让方合同纠纷事项,于2019年3月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立案编号(2019)黑民初14号(相关公告详见2019年3月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19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9)黑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与蔺梅之间的产权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
二、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蔺梅办理产权更名手续,更名费用由蔺梅负担;
三、南湖路厂区转让款20,520.00万元归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四、蔺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的房产税18.87万元、土地税7.32万元、人员费用4.53万元;
五、蔺梅赔偿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损失,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六、驳回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49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蔺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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