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热电: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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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热电 公告编号:临2019-079
    
    债券代码:122245 债券简称:13甬热电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6日和2019年11月29日召开六届三十二次董事会和六届三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分别于11月7日和11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 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于2019年11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19年11月30日至2019年12月24日在公司网站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2019 年12 月24日,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2. 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 激励对象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为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的业务骨干、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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